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8-01-05 14:46) 点击:1111 |
律 师 函 (2018年) 函字第 001 号 延津县中医院: 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受河南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负责处理众星公司与其合同纠纷相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鉴于如下事实: 延津县中医院与众星公司于 2016 年 7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HNZX2016918的《河南众星汽车销售合同》, 众星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但是贵医院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18年 1月 5日,贵医院尚欠众星公司车款共计十万玖仟捌佰元整(¥109800)。虽然众星公司多次向贵医院催要此车款,但贵医院至今未能支付,贵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众星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已经给众星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特此郑重函告: 一、鉴于贵医院和众星公司的友好合作关系,建议贵医院在收到此函之日起10日内将剩余车款十万玖仟捌佰元(¥109800 )支付完毕,众星公司对贵医院给其造成的损失将不予追究。 二、如贵医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清偿剩余车款,本律师将接受众星公司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受理法院将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资产等诉讼保全措施。贵医院除必须依法清偿剩余车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三、建议贵医院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及时向众星公司清偿剩余车款,妥善解决争议。
特此函告
律师:董中华 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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